复旦大学药学院理事会章程
为了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加快药学院的成长进程,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的发展战略,成立复旦大学药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复旦大学药学院理事会是复旦大学药学院学科建设和学院发展等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 理事会由生物医药领域的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创新创业成功人士组成。
第二章 宗旨与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的宗旨是增进复旦大学药学院发展战略决策的科学性,积极有效地推动复旦大学药学院的高效快速成长,加快世界一流药学院的建设进程。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按照复旦大学药学院的需求和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 对复旦大学药学院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咨询和建议;
2. 对复旦大学药学院学科建设的战略和规划进行咨询和建议;
3. 对复旦大学药学院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申报进行咨询和建议;
4. 对复旦大学药学院人才战略规划、重大国内外合作进行咨询和建议;
5. 对复旦大学药学院委托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和建议。
第三章 机构组成和理事聘任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和执行理事长各一名。执行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与理事长一起确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第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以就咨询问题举行专门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秘书处设立在药学院办公室,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高度责任感和强烈事业心,道德高尚,作风正派;
2. 学术造诣深厚,在生物医药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
3. 关心和支持复旦大学药学院的发展。
第九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续聘续任。在聘期内,如理事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理事会的活动,可按程序中止聘任;理事会根据需要,可增聘理事。
第四章 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 参与理事会举行的各项活动,获得理事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2. 获得与咨询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和背景材料;
3. 在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4.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 可自愿退出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2. 积极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3. 对咨询工作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4. 在咨询工作中,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积极建言献策;
5. 对咨询工作涉及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补充或修改由理事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