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复旦大学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通字﹝2017﹞5号),结合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复旦大学药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工作小组,切实做好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挂帅,分管行政、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以合适的方式通知被查实验室,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四条 系/中心主任是系/中心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系/中心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与学院签订《复旦大学药学院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五条 系/中心主任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院长书记领导下,全面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管理、安全、卫生工作,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及时汇报出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负责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制定仪器设备分配方案、使用及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指定每台仪器设备具体的保管人,负责对仪器设备的首次操作者进行使用时的指导,出现故障时的处理工作;指定整个实验室统一管理的负责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降低人为因素的损坏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的清查、质量鉴定、验收和维修保养工作。
(四)做好实验记录管理工作,规范实验记录本的管理,人员离开实验室前,需办理实验记录的留档手续,包括实验记录本的回收、实验数据的刻盘,如有胶片资料的一并回收。
(五)检查督促实验室技术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负责经常性地检查实验室防火、防盗、防水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在接到临时停电通知后,安排好实验室各类电器的安全工作,确保通电后实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完成学校主管部门、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课题组长具体负责各课题组安全,各实验室需明确安全责任人并标注于门前。
第六条 各系/中心设立安全员,协助系/中心主任维持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院安全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进行院内安全检查。检查遵循安全常规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安全员负责,对安全通道畅通、试剂摆放、整洁卫生等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并汇总检查结果,通报到系/中心主任与学院安全负责人,督促整改,将安全检查制度化、规范化。
第八条 在安全培训与教育方面,每年组织至少一次针对新进人员的安全培训,包括消防知识与实验室安全知识讲座。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单项演练(如消防逃生疏散演练、灭火器的使用、安全员练习消防栓的使用等),请消防官兵现场指导,全院师生参与。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操作规范
第九条 新进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具备必要的自我保护能力,参加学院组织的安全考试,成绩合格者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室根据自身特点,负责对新进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实验室主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个人防护注意事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存放地点、实验室安全与卫生责任制等培训。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需听从系/中心主任、安全员、实验室负责人的安排,使用实验室药品试剂、仪器设备及其它公共设施,做好实验室安全、卫生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只有经过批准的人员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儿童不应该被批准或允许进入实验室,不得擅自带。
第十三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穿着实验服,佩戴相关防护用具,严禁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子,禁止将实验服和日常服装放置于同一区域。
第十四条 严禁将食物带入实验,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进食、饮水、吸烟、化妆和处理隐形眼镜。
第十五条 严禁穿着实验服离开实验室,如去餐厅、图书馆、办理无实验操作无关的事物等。
第十六条 严禁戴手套接触门把手,电梯按钮。
第十七条 需要带出实验室的文件必须保证在实验室内没有受到污染。
第十八条 实验用动物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饲养及实验操作,不得擅自带离动物房或实验室后随意放置,更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动物带入实验楼层。
第十九条 夜间实验需填写过夜反应信息卡并备案。
第二十条 高压实验及其它危险性实验应在专有实验室进行。
第四章 实验室环境安全规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实验室需保持安静,严禁在实验室内嬉戏吵闹、大声喧哗、乱丢垃圾。
第二十二条 保持实验室内干净整洁,实验台上物品摆放整齐,实验时如将试剂药品洒落至实验区域之外的需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三条 实验人员应按照《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校通字﹝2017﹞5 号)》要求使用并处理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实验公用试剂药品的摆放、储存应按照性质分类原则。实验人员用完试剂药品后应归回原位,以便后续人员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管制类麻醉品、剧毒品等容易对人造成伤害的试剂药品需妥善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进行使用登记,严禁放在普通试剂药品摆放区域。
第二十六条 严禁往下水道倾倒有毒、有害、腐蚀性废液。因倾倒废液所造成的污染、管道破损、公共设施及其它实验室损失的,采取强制赔偿基础之上罚款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学校定期对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废物处理须清晰标注所属类型,如有机废液,水质废液,固体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有毒有害液体必须单独收集、存放、处理。
第三十条 禁止将锐器、玻璃、注射器及针头丢弃在需要常规垃圾箱中。
第三十一条 剧毒品、易制毒品、麻醉品的采购、保管、领用均需遵循相应章程,其废弃物应装在有明确标识的容器中并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废物处理公司销毁。
第三十二条 装载过剧毒品的容器在丢弃前须要将容器内残存物处理。
第三十三条 高压实验及其它危险性实验应在专有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有爆炸危险实验时须在操作人员与实验设备之间放置透明防护板。
第五篇 实验室消防安全规范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配备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由安全责任人负责管理。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的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上方不得覆盖其它物品,严禁把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移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到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试剂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四十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四十二条 严禁将与实验无关的电炉、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带入实验室。
第四十三条 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四十四条 实验楼、实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四十五条 每天最晚离开实验室的人员,需关闭电灯、不需要继续带电运行的电器,关闭门窗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六条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药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生效的学院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复旦大学药学院
2017年11月13日
2020年4月修订